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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即日起允许符合这些有关要求的贝宁鲜食菠萝进口

发布时间: 2023-12-31 作者: 安博体育手机版

商品详情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有关贝宁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贝宁鲜食菠萝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关于贝宁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输华菠萝果园、包装厂、熏蒸处理设施和出口商均应在贝宁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贝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每年出口季前,贝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洗整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降低菠萝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贝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须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由贝方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贝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由贝方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1)针对苹果异形小卷蛾,在菠萝产区要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包括使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和干扰交配措施,或者使用其他防治方法等,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2)针对木瓜秀粉蚧、美地绵粉蚧、尼日兰粉蚧、杰克贝尔氏粉蚧和拟长尾粉蚧等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需在生长季节开展监测调查,从花期开始至收获期结束,每2周至少开展1次调查。调查以观察果实、茎、叶是否有目标有害生物为重点。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3)针对芭蕉叶枯病菌,贝方应建立果园监测体系,加强果园管理,在菠萝生长期内,每2周开展1次田间监测调查。如发现可疑病症的,则应及时采取样品并送实验室做鉴定;如确认为芭蕉叶枯病菌,必须将相关植株铲除并作灭活处理。同时强化对该果园调查监控。

  1.输华菠萝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贝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菠萝的采后加工和包装过程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或用或水枪吹洗等工序,以确保果冠和果实不带昆虫、螨、软体动物(如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包装好的菠萝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储放置,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菠萝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菠萝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如工艺流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区(省、市或县)、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集装箱在装运输华菠萝前应开展检查,以确保集装箱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装箱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输华菠萝应在贝方监管下针对苹果异形小卷蛾采取溴甲烷熏蒸处理,熏蒸处理指标如下:温度在21.1°C以上,熏蒸剂的剂量为32 g/m3,常压熏蒸维持的时间不低于2h,且熏蒸期间最低浓度需满足:0.5h,26 g/m3;2h,16 g/m3。

  1.在菠萝输华贸易开展的前两年,贝方应对每批货物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中3%的样品果实进行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可以少于60个。如前两年内没发生植物检疫问题,贝方可将抽样检查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对相关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采取暂停措施,直到贝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比较有效的改进措施。贝方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同时,在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栏目内,还应注明熏蒸处理所使用的溴甲烷剂量、维持的时间和处理温度,以及熏蒸处理企业名或其注册号。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贝宁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贝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向中国出口菠萝。贝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贝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不是取消暂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