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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23 作者: 安博体育手机版app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现已2011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价格信息收集规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的一切商标、标准的卷烟。
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规模为卷烟出产企业在出产环节出售的一切商标、标准的卷烟。
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收集的内容有:卷烟商标标准、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产品条码、出售数量、出售价格和出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出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交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交税)的附报材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交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卷烟出产企业年度出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 由卷烟出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写当月申报交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 《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于申报期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新商标、新标准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同意出产企业新商标、新标准卷烟履行出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商标标准、类别、卷烟条包装产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主张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出产企业应于新商标、新标准卷烟实践出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卷烟批发环节出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第十一条 卷烟批发环节出售价格,依照税务机关收集的一切卷烟批发企业在价格收集期内出售的该商标、标准卷烟的数量、出售额进行加权均匀核算。核算公式为:
第十三条 现已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产生以下状况,国家税务总局将从头核定计税价格:
(三)经过《清单》收集的卷烟批发环节出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毛利后,卷烟均匀出售价格接连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一)新商标、新标准的卷烟,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收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1.全职业卷烟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从头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请求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2.单个商标、标准卷烟价格调整的,由卷烟出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头核定计税价格的请求,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请求调整计税价格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3.接连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国家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文件后1个月内核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商标、新标准卷烟,出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交税。
现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出产企业实践出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践出售价格确认适用税率,核算应交税款并申报交税;实践出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认适用税率,核算应交税款并申报交税。
第十六条 关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则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材料的新商标、新标准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依照《清单》收集的实践出售价格适用最等级低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伪批发环节实践出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卷烟出产企业套用其他商标、标准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形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商标、新标准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出产企业应交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存案信息及《清单》,树立全国一致的卷烟信息库,记载各商标标准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卷烟类别”,是指国家烟草专卖局区分的卷烟类别,即一类卷烟、二类卷烟、三类卷烟、四类卷烟和五类卷烟。
“卷烟条包装产品条码”,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意并下发的,契合国家标准规则的13位条包装卷烟的产品标识代码和非标准包装(如听、扁盒等)卷烟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代码。
“新商标卷烟”,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商标,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
“新标准卷烟”,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烟消费税方针调整后,卷烟称号、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方式、包装支数等首要信息产生改变时,有必要作为新产品从头请求新的卷烟产品条码的卷烟。
“卷烟调拨价格”,是指卷烟出产企业向商业企业出售卷烟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收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一起废止。